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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外汇管理局、海关总署印发《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
1997-01-08
1997年01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、海关总署印发《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[96]汇管函字第324号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;计划单列市、经济特区分局;各外汇指定银行;广东分署,各直属海关:

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、外币支付凭证的管理,国家外汇管理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 《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》

,现发给各有关单位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执行中如有新情况,请按系统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反映。

上述规定实施之日起,1990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《关于签发“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”管理规定》和以往所发布文件规定中凡与本通知附发规定相抵触的内容,应同时废止。

国家外汇管理局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
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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